一、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二、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三、对于首次发生"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的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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