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纳税业务,纳税人如果在试点实施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税务机关仍然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仍然可以凭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接收到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一)纳税人2018年10月31日以前(含10月31日)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二)纳税人2019年5月31日以前(含5月31日)在除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以外的地区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三)纳税人在2019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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